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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島出臺城市綠線管理辦法
10月21日,山東青島市政府辦公廳下發《青島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》,其中規定,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房時,應如實告知消費者居住區的綠地率、綠地面積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載明的綠線位置,不得將綠線以外的臨時性綠地作為規劃配套綠地對外宣傳。 《辦法》規定,劃定的城市綠線由園林綠化、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造冊,同時向社會公布,接受公眾監督。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:規劃的公園綠地、生產綠地、防護綠地、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;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河流、湖泊、水塘、濕地、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;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、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區域。 按照規定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、砍伐城市綠線內的植被;不得侵占和損壞綠化設施;不得擅自調整城市綠線和改變綠化用地性質;不得違反法律法規、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。因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及其他特殊需要,改變城市綠地性質的,應當根據區域內占補平衡的原則,由占用單位提出調整申請,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方案,并按法定程序報批。居住區規劃配套建設的綠地工程不得擅自改作他用。確需改作他用的,應當在滿足綠地規定指標的情況下,需經占總人數2/3以上的業主同意,并依法到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。
編輯:Aggie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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