熱議作為全民法定義務的義務植樹
《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》頒布30多年來,各地紛紛制定了配套的《條例》、《細則》,但《條例》、《細則》對履行義務形式的規定五花八門,特別是一些植樹數量和收取綠化費的規定,引起廣泛熱議,認為涉嫌創收、亂收費。(1月4日《中國青年報》)
掃描各地關于義務植樹的規定,其亂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:一是履行義務的形式亂,直接植樹算,繳納綠化費算,記者寫義務植樹報道算,科學家做與植樹相關的研究也算……各地的認定方式也是各說各話;二是義務植樹的數量各異,有的要求至少植一棵,有的要求3-5棵,有的甚至與汽車排量掛鉤,湖南省郴州市就要求“排氣量1.8升以下植樹3畝、1.8升至2.5升植樹4畝、2.5升以上植樹5畝”;三是繳納的綠化費不僅各地的標準不一致,鄭州25元、沈陽20元、南京13元、武漢12元、廣州10元、重慶10元……而且說法也各異,有的說是“以資代勞”,有的說是“樹苗價格”,有的說是“罰款”,等等;四是各地義務植樹的成效是一筆糊涂賬,綠化費的管理、用途、監督也都是糊涂賬。
義務植樹作為一項全民法定義務,除了法定性、強制性、相對性的特征之外,最顯著的特征,就應該是統一性,在法律適用的范圍之內,法律適用的對象都應該遵守,承擔的義務是統一無差別的,沒有承擔義務所負的法律責任也是統一無差別的。然而,各地對落實植樹“義務”的規定五花八門,導致“全民無差別的法定義務”變成了有差別的“義務”,而且這一“義務”被各種不同目的隨意發揮,甚至成了“創收”的載體,其結果不是強化了公民義務植樹的自覺,不是彰顯了義務植樹的實際效果,反而是引起了社會廣泛質疑,消解了作為法定義務的權威性。
回到國務院的規定本身,最重要的規定是“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,男十一歲至六十歲,女十一歲至五十五歲,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,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,各單位要將人數據實統計上報當地綠化委員會,作為分配具體任務的依據。”這一規定本身,實際就包含了兩個方面的義務,一是公民應該盡到植樹的義務,二是綠化委員會應該盡到分配具體任務的義務,分配具體任務就包括在哪里植樹、植什么樹、植多少樹等,要確保公民履行義務植樹的條件。但問題是,各地關于義務植樹的規定,只重視了公民應該盡到植樹的義務,而幾乎都忽略了綠化委員會的義務。在這個意義上,很多公民、單位沒履行義務植樹的法律責任,不是公民、單位的原因,而是因為綠化委員會沒盡到相應義務,責任怎能全部由公民、單位承擔呢?
實際上,國務院的規定中,對于沒有盡到義務的處罰是要求是“所在單位要進行批評教育,責令限期補栽,或者給予經濟處罰。整個單位沒有完成任務的,要追究領導責任,并由當地綠化委員會收繳一定數額的綠化費。”也就是說,對個人來說,接受批評教育是首要的,限期補栽或者給予經濟處罰可以選擇;對單位來說,追究領導責任與收繳一定數額的綠化費是雙重的。但問題是各地的規定,直接忽視了對公民的“批評教育”和對單位領導的“追究責任”,簡單都變成了“繳費”。法定義務是不能用錢抵消的,如果錢能抵消法定義務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成了一句空話。各地用繳納綠化費作為履行植樹義務的形式,已經從根本上違背的法律本意。
面對越來越多的質疑,已經生效實施30多年的《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》,很多地方已經不符合當下形勢了,這正是各地隨意發揮的一個重要原因。基于此,在考慮糾正各地不合理做法的同時,估計也要考慮修改完善《實施辦法》本身了。
編輯:qiji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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